知产专家建言警惕“大树底下寸草不生” 遏制强制转让,强化保护中小企业自有知产

来源 | 上海法治报

作者 | 谢朗

数字经济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更为重要。

“企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尊重知识产权尤其是中小企业自有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其创新活力,产出更大价值。要依法规范知识产权转让秩序,严厉遏制强制要求中小企业转让知识产权的霸王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力度,让恶意投诉和侵权行为无处遁行。”8月26日,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应培礼教授在“知识产权保护高端论坛”中致辞表示。

本次论坛以“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为主题

在这场以“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为主题的论坛上,十多位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知识产权领域知名学者、司法人员围绕数字经济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据了解,本次“知识产权保护高端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协同合作处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华政)基地联合举办。

近年来,伴随跨境电商、数字农业等数字经济业态蓬勃发展,中小企业获得了转型升级的新动能。作为激励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因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出现而面临全新挑战,例如被迫签订霸王条款、被迫转让知识产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在与大中企业融合发展中被不平等歧视、对待等。

当前,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大约70%的发明专利,已成为我国创新的主体。很多创新型中小企业规模小,但发展潜力大、活力强。知识产权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经济也成为构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在不断创新,而且又和大中企业融合发展,在大企业发展和推动创新方面,如何尊重和保护中小企业自有产权,杜绝大企业要求强制转让知识产权的霸王条款,合理分配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产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潜能,形成百花齐放,百舸争流,‘专精特新’竞相成长的局面,需要政界、学界和业界跨界交流,共同深入思考。”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表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和信息成为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技术成果的可复制性、传播速度、传播影响力等得以极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也较以往有所加剧。同时,数字经济连接的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工厂,长期以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法律知识储备和权益保护应对上认知不够、能力不足,经常会吃哑巴亏——创新成果被复制,成本无法回收,失去了创新的信心。

例如,一些中小企业在夯实制造能力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创新成果,但他们并不会通过主动申请专利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因为,在目前制度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的审批时间短则三个月,长则半年。这对于一些快消类产品来说,几乎是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是现代化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尊重中小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可更有效地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知识产权价值,为企业保驾护航。反之,则会严重影响供应链的长久发展,对企业的提质增效与创新造成实质性损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黄武双认为,中小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意识不够、力度不足,维权难,有平台利用优势支配地位要求中小企业签署不平等协议、强制转让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等新型问题,日益成为困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诸如此类的多种“霸王行为”,本质上是对企业的不公平对待和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违背。

“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需要通过法治化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是对中小企业长久、创新发展的‘助推器’。要真正走上自主创新之路,中小企业也应从自身做起,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内部创新,积极培育原创性成果。”黄武双教授表示。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何琼带来案例分享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激发创作者的创新活力。”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何琼,为大家带来版权领域内知识产权滥用的部分案例分享,包括花样版权抢注案例、未提供底稿和版权证书自动取得著作权等。何琼表示,“小商家没有举证能力,或缺乏出庭应诉意识等诸多问题,都会导致市场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变差,对这方面问题仍需加强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以视频连线形式远程参加交流分享。王迁通过分享自己投递某学术期刊时,被要求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协议》的经历开场,类比电商平台与经营者的关系,深入讨论知识产权约定归属问题。“平台要求商家强制转让商家自有知识产权给平台的条款,不具有正当性,属于剥夺他人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若平台利用其在某一细分领域的优势地位,要求经营者签署此类不平等协议时,经营者可进行维权。”

 “在推动创新、促进就业等多个方面,中小企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应在聚焦主体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为提升产业供应链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出光和热”,黄武双教授表示,“我们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升创新发展信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来催生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纾困助企,国家多部门出台并推动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批复建设6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多数为中小企业。

目前,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是释放大企业创新活力、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潜力的一个有效渠道,也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在此过程中,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不被侵害,如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激励创造者,仍存在讨论空间。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健表示,“尽管我国中小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占比达到了七成,但其中涉及到的一些纠纷问题不可忽视。在大企业推动创新时,如何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共谋创新、合理分配,这是需要大家继续关注和探索的课题。” 黄武双教授分享,“要支持广大的中小制造企业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持续强化对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帮助整个中国供应链提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

让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真正归属于生产方,对于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适配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拓展全球市场空间都有很大帮助。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切实保护,有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发展韧性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仲春就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发表看法

圆桌会谈环节,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仲春就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条款的问题,暴露出的并不是个案。平台协议条款修改,消费者与小经营者难有选择权。”电子时代,所有权归属不明晰时,小经营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不罕见。仲春表示,“理论上而言,《合同法》本身即可通过判定合同无效等多种方式,矫正这种不公平。但在实操上,小经营者挑战平台的动力不足、资源不足、能力不足。”

“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利,它本身具有一定合法的垄断性以外,更多的实际上体现在社会性、公共性和市场的属性上面。所以,知识产权行使过程当中的过度垄断,一定会影响到市场属性、社会属性的最大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顾惠蓉谈到,从长远来看,对社会来说,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的创新、激励起到削弱的影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顾惠蓉在圆桌会谈中分享

“构建公平交易的环境,主动作为会赢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协同处处长、研究员虞浔号召,“加强中小企业知产知识培训和扶持,规范知产转让法律行为,打击遏制强制转让霸王条款,让知识产权回归真正的劳动者。只有这样,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才能有机会长期积累迭代创新,要避免大树底下寸草不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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