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型变了国航退票却要收费 消费者:霸王条款!

速途网讯 近日,速途网收到北京的陈先生针对国航的一条投诉。北京的陈先生计划端午小长假前往广州,因为想体验国航的747型双层客机,他在网上购买了6月12日国航CA1827航班的客票。购票时,机型显示是波音747,但出票几天后陈先生发现,执飞机型由波音747变成了波音777。虽然同属大型客机,但陈先生却认为,当初选国航就是冲着双层747去的,购买的是747的乘坐体验,如果不再是747执飞,希望改乘别的航班,于是向国航提出了退票申请。拨打热线后客服表示,按照公司规定,机型变更不属于“非自愿退票”,如果退票需要收取一百多块的手续费,陈先生对这个结果无法接受。

“747这种机型国内不多,我平时国航飞得少,如果不是因为747,也不会选择国航。这种明显属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发生的变动,改签或退票却要收费,非常不合理。”

(国航APP机型前后对比)

在国航的官方网站上,速途网发现一份《运输总条件》,其中一条标注为:“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国航客服表示,这正是他们不能免费为陈先生办理改签的原因,但陈先生也有不同看法。

“747和777两种机型有明显区别,好比我买房的时候想买二楼,结果突然换成了一楼,虽然面积或户型差不多,但居住的感受肯定不一样。特意购买747却变成777,属于典型的卖方单方面变更,不应该强制让我接受。消费者在航空公司面前一向弱势,国航的规定是店大欺客的霸王条款。”

律师:规定在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造成不平等

速途网为此咨询了法律方面的人士,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陈若凡律师表示,旅客购买航空公司机票,本质上是当事人与航空公司订立航空了运输合同,对于这样特殊类型的运输合同,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航法”)等法律法规中寻找相应的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实际操作来看,国航官网在实际预订机票的全过程中仅在航班信息下方提示客户注意退票费用和运输条件,但并未以显著且合理的方式将其标出,运输总条件的链接更是以常规字体隐藏在下方的灰色区域中,很难达到提示客户注意这一格式条款的目的。因此,国航《运输总条件》中关于机型可能发生变动,且不构成运输合同的说法,很难说能够真正构成对旅客和航司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

同时,这样的规定显然在旅客和航司之间制造了极大的不平等。旅客仅能依据航班时刻表所载明的信息选择出行的时间、承运人、机型等重要信息,然而偏偏该等重要信息又被排除在旅客与航司达成的合同之外,航司在理论上可以任意修改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是对自身的承运人责任作出了极大的缩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民航法》第一百三十条也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国航《运输总条件》对承运人自身责任进行了缩限、对合同内容进行了排除,应当被认为是属于该等发条规定的缩限、减轻、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的实际效力究竟几何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航空公司依据这样的免责条款衍生制定出相应的退票扣费规则是否合理,就更值得商榷。

陈律师还介绍,航空运输本身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航空公司基于天气、飞机状态、班次调整等原因,可能对飞机和机型进行临时更换。但即便如此,航空公司也不应当违反合同诚信的基本原则,单纯从便利自身的角度出发,随意变更甚至排除自己与旅客间达成的合同条款,更不应将相关的后果全部推给旅客来承担。陈先生的情况虽然不像航班延误一样常见,但本质上涉及的都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如何平衡各自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陈先生表示,他已向12315提交投诉,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到底,希望打破这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对于此事后续进展,速途网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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