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商信托的创新DNA:双委托人模式为家族和谐“加码”

《礼记》中说:“父子笃,兄弟睦,夫妻和,家之肥也。”

乔家大院辉煌时期富可敌国,而乔家大院的兴旺发达,正是由于乔家人的家庭和睦、齐心协力。

当家人乔致庸提出“勤俭持家,和顺齐家,诗书兴家,忠厚传家”的治家理念,凝聚着家人团结一心,一起发奋振兴家业。

“家族信托”,即家族+信托,精髓在于“家合”,稳定家人的和谐关系是家族信托的使命之一。

  近日,杭州工商信托首单双委托人结构的家族信托项目成立,成为辖内第一家尝试该模式的机构。该模式成功破解了家庭利益平衡难题,尤其适合夫妻双方同时以委托人身份、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信托交付财产、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为信托目的设立家族信托,是家族信托业务在信托本源内涵上的升华。

  家族信托遇利益平衡难题

家族信托条款中,共有四种角色: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非必须)。其中,在整个家族信托的关键条款设计中第一条就是委托人条款,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设立人和家族财产的原始所有人。

家族信托条款中需要明确委托人是谁、委托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根据我国《信托法》以及银保监会于2018年8月17日发出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规定,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一个人或家庭,其中家庭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夫妻可以共同作为信托委托人,但如果是朋友则不可以共同作为信托委托人。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由于我国尚未明确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实际操作中,家庭这一概念的范围具有较大伸缩性,多个委托人共同管理信托使得权利义务能以平衡等问题,以家庭为委托人的家族信托结构难以实现。

目前行业普遍的做法是,由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由配偶出具以家庭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书面同意函的方式设立家族信托,部分家庭还将配偶设置为监察人。但由于监察人和委托人在权利义务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仍然难以真正解决双方利益的平衡困局。

  “双委托人”模式助力家业长青

家族信托的精髓在于“家合”,为更好帮助客户解决平衡问题,杭州工商信托在破解行业难题上下功夫、见真章、获实效,成功落地了两种业务模式。

一类模式是采用非交易过户方式,将委托人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共同作为初始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实现了客户以家庭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需求。

另一类是双委托人模式,杭州工商信托根据客户需求,以个性化定制的方式,为委托人夫妇搭建了双委托人的信托架构。该架构不仅使得双方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同时又能灵活应对一方意外的情况,确保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

上述创新,尤其适合夫妻双方同时以委托人身份、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信托交付财产、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为信托目的设立家族信托,有利于高净值家庭的财富、家风及价值观在代际之间实现有效传承,更符合信托作为家族财富管理工具的初衷,是家族信托业务在信托本源内涵上的升华。

“成功成立双委托人结构家族信托是杭州工商信托为提升客户服务的一次有效探索,也是家族财富创新的坚实一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杭州工商信托将坚持秉持“专业、精致、恒久”的经营理念,从家庭的实际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更加趁手实用的财富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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