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消息,央行下发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此次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
《通知》涉及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支付账户。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一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此举主要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
早前,2016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2016年7月1日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分别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支付账户类型进行了分类。
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